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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4年3调整,寻求企业减负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平衡点

2018-04-20 16:24:59    来源:第一财经    

百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在降低企业负担大浪潮下接连调整。

继去年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和设定征收标准3倍上限后,近日财政部发文称,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这将让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直接受益。

研究残保金的上海财经大学曾军平副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残保金制度还有进一步调整空间。残保金征收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因此残保金应该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多的企业奖励,并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多征残保金,以此来促进残疾人就业。

减负基调下密集调整

所谓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以此倒逼企业按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来安排残疾人就业。

自从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以来,残保金已经在4年里有过3次调整。

随着近些年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减税降费呼声越来越高。

关注残保金的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温娇秀曾告诉第一财经,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来缴纳残保金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负担。

她举例,比如2014年,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北京市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保金41712元,天津市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51120元;当年全国31个省份中,残保金计算基数最高的是江苏省,其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的残保金高达57985元。

对此,国家实施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一组合拳中,就涉及残保金。

财政部发文称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同时首次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年4月1日,财政部再发文将上述3倍上限降至2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冯俏斌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由于近些年工人平均工资增长较快,残保金总体收入也快速增长,并伴有大量结余。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0年至2014年残保金收入从162亿元增长至284亿元,结余资金也从约104亿元增至212亿元。

保障就业而非为了收入

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由于自身发展能力受到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很容易陷入贫困和被边缘化状态。在这种背景下残疾人就业问题尤为重要,这不仅意味着收入增加,也是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关键。

随着2007年残保金制度逐步推开,残保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威力逐步显现。一个最明显的数据是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下称按比例就业)和占比的攀升。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数据,2016年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96.1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66.9万人,成为农业种养加、灵活就业外最主要渠道。

在当前降低企业税负背景下,残保金缴费负担降低而引起用人单位的“逆向选择”问题也值得关注。

曾军平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存在的一种现象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宁愿缴纳残保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保金”反而成为其拒绝接纳残疾人就业的“正当理由”。这也是近些年残保金制度小幅调整的原因之一。

有专家认为,由于残疾人事业预算经费定的过低、支出范围缺乏灵活性、就业失业覆盖面较为狭窄导致了结余资金过高。而结余资金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残保金并未充分用于残疾人就业失业发展,这显然不利于残保金对残疾人就业促进作用的发挥。

专家建议优化残保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效率,扩大残保金适用范围和覆盖面,让更多人的残疾人参与到康复训练、职业教育与培训活动中来,享受残保金带来的政策性福利。并加强对残保金使用的监督。

曾军平认为,残保金使用也应该多用于奖励那些安排残疾人就业多的用人单位,进一步鼓励他们接纳残疾人就业。同时加强征管,确保那些没有安排或没有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足额缴纳残保金,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编辑:小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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