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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不得超30万 禁止暴力催收贷款

2020-11-05 16:41: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网络小额贷款今后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未经批准小贷公司

不得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网络小贷业务要持牌经营

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等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管机构对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小贷公司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等资管产品。《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五方面业务,包括: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自然人单户网络小贷余额

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

在贷款金额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放贷资金要实施专户管理

禁止暴力催收贷款

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放贷专户,并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措施,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数字

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根据《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单笔联合贷款中小贷公司出资不得低于30%

对于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办法》要求,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并且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作为资金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或与其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二)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三)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发放网络小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登记

《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以内在全国网络小额贷款有关登记系统对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金额、区域、借款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并且在登记信息变更后5个工作日以内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过渡期拟设3年

根据《办法》,此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该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全达到各项规定的要求。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该办法重新审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

对未经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过渡期内完全达到各项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3年。

本组文/本报记者 程婕 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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