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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守护 解读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最新规定

2020-10-16 11:23:37    来源:央广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金秋十月,被称为结婚季之一。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设婚姻家庭编,提供法律守护。

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调整和“新变化”。比如关于对婚姻的效力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前就患有某些重大疾病的,另一方结婚时不知情,婚后才发现的,那么婚姻效力如何呢?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有哪些新的规定?北京西城法院法官专门就此进行了调研和分析。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依卓宁介绍了一个典型的案例,黄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他发现李女士的精神状态有较大的异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甚至试图自残,送医院住院治疗后才发现了实情。

陈依卓宁介绍,李女士的住院诊断中记载,李女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于11年前患病,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在该院都有住院治疗记录。

黄先生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李女士的隐瞒和欺骗行为伤害了两人的夫妻信任基础,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陈依卓宁表示,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部分抑郁症患者通过合理、正规的治疗后,是可以治愈的,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双方婚姻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又起诉离婚,但李女士坚决不同意,强调自己生病了,需要黄先生照顾。

陈依卓宁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患有抑郁症,但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第一次离婚诉求。”

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有变化吗?《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官分析,这既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尊重患有重大疾病自然人结婚自由的权利,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尊重了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基础上这一基本原则。

陈依卓宁介绍,本案中,李女士在婚前因重度抑郁症曾多次住院治疗,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其应在婚前如实告知黄先生,现在黄先生只需要证明李女士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此外,黄先生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哪些疾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呢?

陈依卓宁表示,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 《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

陈依卓宁解释,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所以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如果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在婚姻中,很多契约没有履行到底。审判实践中两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比较多。法院是否支持离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怎么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孩子归谁抚养如何判定?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程乐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张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因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张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家人劝说后撤诉,之后他向单位申请,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一年多以后,再次起诉离婚,陈女士坚决不同意,法院也没有支持。

程乐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先生一直与陈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观原因,且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同时鉴于陈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离婚法院判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就会判决离婚。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判决结果会有变化吗?

程乐分析,民法典对相关的规定进行了改动,《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是争议的焦点。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陈依卓宁介绍,《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至8周岁的规定,并认可其可以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明确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陈依卓宁说:“这一规定充分正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客观现状,尊重和保障了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个人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上的决定作用。在审理实践中,法院一方面会充分询问、听取未成年人的意愿,另一方面,也会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抚养权问题作出判决。”(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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