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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亮剑”老赖,周末不停歇

2018-06-24 19:33:09    来源:    

(通讯员:龚徽)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6月23日昭通第二片区“亮剑行动”持续加力,在昭通市中院正处级专职审委、昭通法院执行攻坚“亮剑行动”第二片区组长吴大俊的指挥下,上午8点“永善、绥江、水富”三县法院干警分作两组从永善法院审判大楼出发,直赴“老赖”家中,经过一天的集中执行工作,“亮剑行动”再次斩获成功,执结三起执行案件。

执行镜头一:

第二片区“亮剑行动”执行队伍来到某幼儿园区,通过园区工作人员的联系,某某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谢某主动从家中出来配合“亮剑行动”执行队伍,前往永善法院执行局履行义务。

2010年原告向某在被告某某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项修建工程中承揽基础开挖、堡坎支砌、土方回镇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某某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34137.07元不予支付,后原告向某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判决被告某某装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向某工程款34137.0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履行。谢某一直未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2017年3月6日向某向永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法官的教育疏导下,谢某通过向自己姐姐借钱履行了义务,支付了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当场领取了执行案款,在执行人的感谢中该案成功执结。

执行镜头二: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永善法院执行局内干警在做谢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另一队“亮剑行动”执行队伍也成功在李某家中找到李某。

被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分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孔某借款共计80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7日向孔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孔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拒不偿还,孔某诉诸法院。经永善法院法官的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李某分四期,每期2000.00元支付孔某欠款,李某在支付1000.00元后一直未按期支付欠款,孔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永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

“亮剑行动”执行队伍在李某家中找到李某,阐明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及严重性后,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立即向所在工作单位预支了7000.00元薪资履行了执行义务,案件执结。

执行镜头三:

在前两件案件执结结束后,法院执行干警联系了另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

2016年9月24日13时许,苟某到刘某门市处向刘某弟弟索要劳动报酬,刘某恰好在找人修理门市排污管,刘某与苟某口头商定,由苟某修理排污管,刘某支付报酬100.00元。在苟某修理排污管过程中,未使用物品固定用于施工的铝合金步梯,仅由刘某扶着步梯固定,后因污水滴落地板致地板湿滑,且刘某突然放手做其他事情,步梯滑到,苟某摔落受伤,刘某赶紧将苟某送至医院,经医院鉴定苟某右桡骨小骨头粉碎性骨折,右侧桡神经挫伤,右侧关节脱位。事后苟某诉至法院请求让刘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181599.79元。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二人为承揽合同,因履行承揽合同所产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但刘某作为帮助扶着步梯的人员,突然放手去做自己的事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判决苟某承担70%责任,刘某承担30%责任。由刘某赔偿苟某各项经济损失53281.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履行;驳回苟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之后,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苟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永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疏导,并向刘某阐明法律,说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后,刘某联系家人将案款53281.00元交由申请执行人,案件成功执结。

此日“亮剑行动”分片集中执行攻坚活动,“永善、绥江、水富”三县法院共出动警车6辆,执行干警30人。执行到位标的共计94415.07元。行动中,在第二片区组长吴大俊的统筹指挥下,三院执行干警齐心协力,克难攻坚,争取圆满完成“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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