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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农商银行存款莫名不见 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

2020-07-08 08:30:51    来源:财经文化评论    

在银行的存款莫名失踪一直以来作为资深银行人士并不完全相信,因为很多情况下,存款人应该是知道存款为什么被划走的,甚至有的时候是存款人与用款人合伙设计的局,存款人也在其中拿了比存款利率高得多的好处,所以,在经常听到一些遇到存款丢失的时候,一般对存款人并不完全同情。

但最近山西清徐县1200万元存款在某农商银行丢失的事情,的确扎扎实实地为存款人觉得委屈,并不是因为存款人没有责任,事实上存款人仍然存在很大的责任,这一点由于并不是造成存款丢失的最重要原因而不再详谈,这里只说在这一过程中银行到底具有什么责任?到底是不是应该负有完全的责任?

从多年银行的经验分析,银行应该为1200万元的失踪负有完全的责任。

事情的原因是这样的:

报道是这么说的:2019年,山西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某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某农商行。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提醒消息。

今年5月14日,清徐县法院原定当日开庭审理丁阿姨与清徐某农商行的民事纠纷,后因清徐某农商行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法院决定延期开庭。

第一要点,存款人第一次在这家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委托银行人员购买理财产品是违反银行规定的

开始时,银行员工王某某以帮助完成任务为由,将资金500万元分两次转给王某某委托购买理财产品。这个问题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虽然以前丁阿姨曾经转给王某某500万元帮助购买理财,这一过程是非常不合规的,特别是作为银行员工的王某某绝对不能代理客户进行理财的买卖。银行对这一行为已经具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明确提出,

不得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者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根据上面的规定要求,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已经违反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而银行已经具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购买

第二要点,存款人的存款是在柜台办理的业务,是由柜员直接办理的存款,存款却没有入账,这一点银行负有直接的责任。

在委托银行人员王某某理财到期后,丁阿姨又应王某某的请求,将自己200万的活期加以前的理财本息543万共计743万转存款为定期存款,而最后这两笔存款却没有进入存款人的账号,而是进入了王某某的账号。这就出现了问题。

问题的重点在这里:丁阿姨与王某某在清徐农商行营业部交易窗口办理的存款业务,王某某就站在柜员后面。这是第一个重点,存款人不是私自将存款给了王某某,而是在银行柜台办理的,那么,柜台人员是否对存款资金进入别人的账号进行确认?如何确认的?

第二个重点是:柜台给存款人出具了两张银行回单:一笔是200万,一笔是543万。银行的回单代表了银行真实地为存款人办理了存款业务,从而导致存款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无法进一步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同时,也无法要求存款人进行更专业的判断。

第三个重点是丁阿姨还收到山西农信微银行公众号的交易提醒,内容显示办理的业务为“存款开户”,交易类型为“存款开户”以及交易金额等信息。

这是完全的正常业务的操作流程,而且存款客户不可能进一步辨别真假,银行应该对善意出现问题的客户承担责任,而问题的出现肯定是在王某某和柜台人员。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规定要求,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上面的将客户的存款存入别人账户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愿,怎么能说银行没有责任呢?

第三个要点,500万元的定期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转走,从而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存款人的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的丢失,银行的责任应该更大,更直接。

报道显示,2019年4月3日、4日上午,存款人丁阿姨分别在山西清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源支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笔300万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的定期存款。注意,这里的定期存款已经成立。

王某某以为丁阿姨领取礼品为由将丁阿姨身份证和存单拿走。后存款人去清徐农商行查询时发现,王某某已于2019年4月3日、4日下午,将金额为300万和200万的定期存款转到其他账户。

这里的问题在于,银行明确规定,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要存款人本人拿身份证去办理,代理支取需要存款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而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存款人的身份证进行了提前支取,明显是利用了自己银行员工的身份,而银行柜台人员办理时也没有尽到严格审核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银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明确提出,

不得利用银行员工或者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

根据上面的规定要求,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将存款人的定期存款代为提前支取并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明显违反了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而银行肯定具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明确银行业需要整治的市场乱象中包括:员工管理不到位。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这个事实明显属于盗用、挪用、套取客户资金,属于整治的市场乱象。

第四个要点,银行员工王某某参与放贷谋利是导致存款人1200万元存款被转走的客观原因,而银行员工参与放贷和各种非法集资活动也是监管部门明确禁止的,银行对此也有管理责任。

据报道,清徐警方调查后认为银行员工王某某由于以前放贷谋利,一部分款项成为“死账”无法追回,只得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把储户存款私自取出转入他自己或家人名下,以弥补巨额窟窿。王某某以银行职员的便利条件,先后骗取了丁阿姨的1200多万元,用假回单、假业务在银行内“轻易”将储户钱款转走。

这里的一系列假是在银行完成的、是在银行柜台完成的、是在银行的账户完成的,银行竟然不知道、没有排查、没有监管?这难道不是管理失责吗?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明确规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商业银行可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对本行员工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对于存在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深入了解交易背景。在发现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后,要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解释沟通,切实降低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而这家银行对员工民间借贷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与客户资金往来没有监控,对资金大额往来没有排查,可见是这种放任造成的银行存款转走的责任。

银行存款被银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转走,能说银行没有责任吗?即使存款人有交自己的身份证交给银行员工的行为,但如果在对客户存款提前支取、转账等过程中严格执行规定,那么,这样的案例仍然是可以避免的。(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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