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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以高空抛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首案宣判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07-23 08:29:50    来源:四川政法声音    

7月21日,四川以高空抛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首案宣判,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对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次日,记者采访了该院刑庭庭长、承办法官朱传明,从专业角度解读了这起案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面临刑罚

2019年11月15日,成都女子周某某与男友争吵后,从10楼的家中扔下一把菜刀,砸到小区楼下的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扔刀女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一年十个月。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不以结果论处,只要做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会构成犯罪。”朱传明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在早高峰时段从10楼的高处扔下菜刀,其所在的小区又地处闹市区,来往人群和车流量较大,极有可能导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一行为,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那么,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为什么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呢?

“周某某扔菜刀是针对不特定的公众,没有针对具体的某个人,所以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朱传明说。

故意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有本质区别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公诉机关对周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两个月,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何对周某某从轻处罚?朱传明表示,本案中,由于周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再加上她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因此,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一年十个月的判决。

同时,朱传明强调,该案与高空坠物有本质区别,从高处扔菜刀的行为明显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个人在自己家的阳台上放置花盆,如果花盆不小心被风吹倒砸落在地,从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公众,处理个人情绪和矛盾要以温和的方式去解决,不能为泄私愤而故意高空抛物,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记者 赵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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