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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自调动职工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2020-08-13 11:05:00    来源:江苏工人报    

扬州市江都区的老徐虽已人到中年,但有安装空调的技术,走到哪都是香饽饽,工资收入也不低。2012年年初,老徐凭借扎实的技术实现了跳槽,与扬州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与扬州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从事空调安装工的劳务派遣合同。

“工作性质属于多劳多得,我的工作地点一直在离家不远的江都某乡镇。”老徐介绍,那几年,自己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个月能达到4000元,自己和家人都很知足。

然而,好景不长,2014年夏天,老徐在前往客户家中安装空调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这次工伤,老徐在家卧床休息了几个月。2015年8月,他向公司表明,身体已经恢复得差不多,可以继续上班了。

然而老徐到岗后,用工单位扬州某科技公司并没有安排他回到原先安装空调的岗位,而是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让他到离家50公里外的扬州港附近的一家单位,从事快递打包工作,并且薪酬待遇也降低了不少。

2015年10月,老徐向用工单位,即扬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了异议。“我住在江都区,每天要骑摩托车到离家50公里以外长江边扬州港上班,身体受了工伤,实在吃不消。”老徐的一番合理解释没有得到领导的认可。不仅如此,他的薪酬还从原先的每个月平均4000元,一下降到了每个月1000多元。

科技公司的做法激怒了老徐,两周时间没去上班。15天后,老徐等来了单位的通知。这次,单位没有让他回到原来的工资岗位,而是决定解除和老徐之间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老徐不服从单位岗位安排、无故旷工。

2018年底,老徐将劳动服务公司和科技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

“这是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企业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霸道行为对劳动者伤害很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徐家住在江都区,发生工伤之前负责的工作区域也在江都区某乡镇;某科技公司将其安排至距离老徐家50多公里以外的地点上班,按照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无任何交通补贴,也未安排宿舍,这一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依法判决两家公司连带向老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2040元,以及2015年11月的工资400元。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调解,最终,两家公司连带向老徐支付了2万元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应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利益。若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则该调岗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到调整后的岗位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表示,即使用人单位有能够调动员工岗位的权力,也必须事前与员工进行协商。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单位也不能擅自调岗。“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调岗职权,且不得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做不利变更。”因此,当合法权益遭到用人单位侵犯时,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王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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