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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拟下调但适用限制严格 更应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挽救与回归

2020-10-16 11:31:17    来源:楚天都市报    

今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修改草案发布后,广大网友纷纷点赞,称修改很有必要。

大连被害女童家属一直难以释怀

今年影响较大的一起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小淇被13岁男孩杀害,并抛尸灌木丛。

据多家媒体报道,小淇被蔡某某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淇拒绝,蔡某某将小淇杀害。

去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小淇死亡,但因蔡某某未满14岁,决定对蔡某某作出收容教养三年处罚。

今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10岁女孩小淇被杀案进行民事诉讼宣判,蔡某某父母、律师再次未出庭,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12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今日,小淇的母亲贺美玲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对于蔡某某的法律判决和女儿的不幸遭遇,她都难以释怀。同时,截止目前,她们家没有收到赔偿金,也没收到蔡某某家属的一句道歉。

贺美玲称,截至今日,小淇已经去世358天。在这358天里,贺美玲没有一天安稳地合上眼,以前的水果店也一直没有开张。

10月12日晚,贺美玲就已经看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答记者问的新闻。

“昨晚就有很多亲朋转发给我了,他们说小淇有法律主持公道了。”贺美玲说,自己无法接受收容教育这一判决。“年满13岁的孩子,即便很多事情不清楚,那也应该知道杀人是犯罪。”贺美玲说,她赞成刑法的这次修改。

贺美玲认为,此次提案可以保护更多与自己女儿相同遭遇的人,如果提案通过,对于遇难者的家属也是一个交代。

“感谢社会上没有忘记小淇。”贺美玲说,无论需要多久,自己都会一直坚持提起上诉,为自己的女儿讨回公道。

刑责年龄下调但适用限制严格

田参军作为小淇父母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和审判,因此对此次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感触颇深。

“大连女童被害案中,涉案人员蔡某某还差两个多月就满14周岁,因此被判收容教养三年。”田参军律师说,今年5月份,他曾给全国人大写过一封信,信中说明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滞后性。

田参军表示,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修订中,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以前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10周岁以下,修订后的民法总则将其调整为8周岁以下。因此现行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应该对应作出调整。”田参军说。

对此,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余锦兵律师认为,刑法目的之一是保护人民财产生民安全,现行刑法之所以把8种罪行并列规定为“限制性追责罪行”,就是因为其恶劣性和严重性都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有必要以刑法明文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打击。修正草案中仅限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而且要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很显然,相关部门对刑法的修正采取的是极其谨慎的态度。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草案个别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其适用限制仍然非常严格,一是罪行限定,仅适用于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种行为;二是结果限定,必须要有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和恶劣的情节;三是要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虽然立法对杀人和故意伤害犯罪年龄予以了下调,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会受到诸多限制。

专家称调整是适应社会发展必然

余锦兵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等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由满14岁下调至满12岁,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余锦兵律师表示,我国自成立以来共制定了两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现行1997年刑法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是一样的。从1997年至今,又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更加早熟,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心智水平普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数起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了公众对刑法良善认同问题激烈的讨论,这也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很有必要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同样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提高以及现实的违法犯罪情势所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郭泽强称,根据2020年6月1日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连续多年下降趋于平稳,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其中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仅一年时间就从2018年的4095人增长到2019年的5545人。

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出现了几起严重的未成年人杀人的刑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针对犯罪低龄化这种社会现象,郭泽强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更好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使其不敢轻易犯罪,有效遏制未成年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也深有同感。他表示,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严峻,一系列低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断出现引发了社会的思考甚至焦虑。例如2018年12月,沅江12岁的小吴因抽烟被母亲训斥,直接和母亲对抗并将母亲砍死。更有甚者,有些低龄未成年犯了法后公然表示“我未满十四岁,不用坐牢”等等。这样的社会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本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不再忽视这一问题也是出于对社会强烈关切的回应。

更应关注涉罪未成年人挽救与回归

郭泽强教授表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刑法》在作出调整时必须考虑到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特别是一些具体的技术性规范协调问题。

犯罪低龄化趋势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郭泽强教授建议,解决伤害最好的方法,是善后与预防。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立体多层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来发展之方向。

首当其冲的是家庭和学校之预防责任,履行引导教育监护之职责,夯实预防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

其次,司法应对上应当秉承“矫正可以矫正的,不能矫正的不使其为害”之理念。对于一些早熟,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及早发现,及时教育。

对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郭泽强教授也建议,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和特殊程序进行。

再次,还要完善我国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相关规定,对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放纵,也不轻易放弃。有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虽不是一劳永逸的方案,却是短期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基础的方案。

郭泽强教授表示,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欲从根源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须致力于构筑立体多层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体系,最终实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记者刘孝斌 见习记者刘楒睿 赵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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