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正文

职工养老保险新规出炉 不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书面申请、纸质材料

2021-10-30 23:08:02 来源: 综合安徽日报 中安在线

记者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户籍地参保。《通知》印发后,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在户籍地参保外,还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保。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省人社厅将在每年年底前公布下年度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并在次年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后,再公布当年度基数(档次)指导标准。目前,我省当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要在每年七八月份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后,再由省人社厅对社会公布。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预缴费时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待当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会出现实际缴费低于最低缴费金额的情况。养老保险预缴费基数(档次)标准公布后,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收缴,并允许次年6月30日前缴纳上年度已申报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群体:包括电商客服、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等

根据新政,我省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针对大龄缴费困难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我省将鼓励各地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缴费困难人员持续参保,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水平。

待遇领取:退休年龄前3个月可申领养老金

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存在多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中,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不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书面申请、纸质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相关阅读

电子

家电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