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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茅台酒,店主被判三缓五并处罚金261万!李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23-04-26 18:20:14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张少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6日,李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李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发布《李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1日,最高法院批复李沧法院对符合规定的发生在李沧、城阳两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2022年5月至今,李沧法院共受理涉知产民事案件438件,结案411件,着力建设尊重知识价值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10月以来,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结案10件,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532.53万元,罚金322.04万元,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强大震慑效果。

强化工作部署,迅速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坚持党建引领,将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纳入党组工作目标,多次召开党组会进行研究部署,并指定1名分管院长和1名庭长具体负责。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制定《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实施意见》,确定1个庭室3个团队负责审理,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高效化、精细化。

多元聚力合作,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合力。与公安、检察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签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组织召开会议5次,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逐步形成网状保护合力,实现多渠道、多元化协同解决纠纷机制。

依法审理案件,以精准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受理的涉知产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类案件占比32.37%,著作权类案件占比41.55%,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占比26.08%。审结涉潍柴、格力、凯萨纸业等商标权侵权纠纷49件,助力名优企业品牌经济发展。审结侵犯《三毛流浪记》等著作权纠纷86件,鼓励作品创新创作和合理传播。化解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不正当竞争类纠纷54件,引导经营者良性竞争、防范商业风险。通过诉前调解妥善化解涉清风纸业等系列侵权案件222件,着力建设尊重知识价值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源头打击,重拳惩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探索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要素式裁判规范,引入要素式审查模式,统一裁判标准,快速审结涉知产刑事案件。同时树立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理念,强化知产刑事处罚威慑作用,对除依法适用主刑和罚金刑外,为预防再次犯罪的可能,适用“从业禁止”制度,达到打击生产源头、遏制侵权行为的效果。

加快数字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智能化水平。坚持数字赋能,深度应用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构建起知产审判全周期在线诉讼闭环。推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实现文书自动排版及纠错、电子签章、在线合议,提高运转效率。支持区块链、可信时间戳等在线取证技术手段运用,规范电子证据审查认证标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推进网上立案、在线诉讼、远程开庭、电子送达线上集成,知产案件电子送达率95.71%,互联网庭审率83.28%,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加强引领宣传,营造知产保护的浓厚法治氛围。坚持司法宣传与审判引导双轮驱动,突出司法宣传规模效应。针对侵犯知产的认知盲区,制作案例宣传小视频4个,充分借助新媒体传播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和作用。

会议公布了一年来李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涵盖了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民事领域典型案件,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案件,展示了李沧法院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打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取得的成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心。

下一步,李沧法院将继续创优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共治格局,多措并举厚植知识产权保护土壤,打造知产有“李”法治品牌,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李沧招牌”。

附: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件

案例一: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个体经营者以低价购入并对外销售凯萨品牌的作业本,并非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所生产。青岛凯萨制本厂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该个体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沧法院认为,个体经营者主张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著作权的商品,但其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沧法院判决该个体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万元。

典型意义:被诉侵权方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举证证明其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在于被诉侵权方主动披露交易相对方,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权利人追索到侵权的源头,最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该判例有利于警示市场交易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增强法律意识,避免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更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二:周某某诉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

案情简介:周某某与特许人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周某某享有7天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该期限过后6天,周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所支付的加盟费、管理费。李沧法院认为周某某系个人,其判断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于有经营规模的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言相对较弱,周某某在合同签订13天后行使单方解除权,仍属于在合理期限内,且未实际使用特许资源,也未对餐饮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过大影响或侵害。因此依法支持周某某行使单方解除权,并判令餐饮公司全额返还加盟费、管理费。

典型意义: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旨在给予被特许人在合同成立后一定期限的冷静期,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冷静思考是否继续开展特许经营商业活动,以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冷静期约定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过长又可能导致该权利被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因此提醒特许经营双方根据特许经营行为的期限、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场复杂性、特许资源的特点等因素 综合考量后确定合理的冷静期。

案例三:谢某诉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谢某创作了儿童教育的图文作品,青岛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未经谢某许可,转载了上述作品,为此谢某请求该传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李沧法院认为该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公众号转载谢某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到谢某的作品,侵犯了谢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使用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判令该传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

典型意义:微信公众平台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其在增加公众获取信息渠道的同时,也为企业、品牌的推广提供了新的方式。《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即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其他报刊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转载。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没有延伸到网络环境中。“免费下载”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未盈利”也非免责的合法理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在公众号的发表,无论是否获利,都是侵权行为。因此提醒相关公众号运营者在转载他人作品前认真审查并排除侵权可能,尤其使用了他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更应慎重转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案例四: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店的链接及商品名称中使用“埃美柯amico”字样。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要求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沧法院认为,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将“埃美柯amico”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商品标题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性使用。为此,判令青岛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醒从事电商、零售领域的企业,无论是将他人商标是直接贴附于商品或服务场所,还是以广告宣传等间接方式使用,只要使用方式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或可能产生来源识别的认知效果,都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应正确理解“商标性使用”,在经营中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案例五: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简介:陈某某经营烟酒商行,其在2017年12月底至2022年5月期间,以远低于市场价购入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经鉴定陈某某所售的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李沧法院认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61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本案是李沧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尤其是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利让人铤而走险。“从业禁止”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以其具有的极高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提升犯罪成本和风险,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之便进行犯罪。同时,这一措施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利于打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秩序,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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