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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热线丨聚焦侵权纠纷!小区流浪狗把住户咬伤,投喂者需要赔偿吗?

2023-04-11 21:25:01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张旭 李琪

楼上浴室漏水,导致楼下天花板被水湿,如何维权?小区流浪狗把住户咬伤,应该由谁赔偿?酒店大堂地滑致人摔伤,谁来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人身、财产等方面受到侵害的现象比较常见,4月1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侵权纠纷”,邀请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丁利荣律师与冯飞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在一上午的接线过程中电话不断,两位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市民解答了相关疑惑,为市民提供了维权的思路。


(相关资料图)

上午9点30分,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准时响起。“我家天花板前一阵子被弄湿了,应该楼上浴室漏水了。但是楼上现在拒绝维修,我应该怎么办?”市民孙先生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孙先生询问,他应该采取什么途径维权,找谁赔偿呢?

对于孙先生的情况,丁律师建议应该先明确责任主体,判断漏水的原因。如果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或者是开发商建筑不合理,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则需要联系物业。如果确定是楼上业主的原因,可以先以协商为主,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损失又不断扩大,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两部热线电话不断响起,两位律师根本停不下来。在丁律师帮市民解答法律困惑的同时,冯律师也不断接起电话。“我家里养了狗,平时看小区流浪狗很可怜,就经常投喂。前几天,一只流浪狗把小区住户咬伤了。他看到我经常投喂,就要求我赔偿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可我也不是这流浪的主人啊……”彭先生咨询律师,仅凭自己投喂流浪狗的事实,他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冯律师给出法律意见,当饲养动物损害他人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流浪狗不属于饲养动物,彭先生投喂的事实也不足以证明他是流浪狗的合法占有人,因此他不必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冯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平日一定要严格管控饲养动物,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权是大多数市民比较关心的话题,当天上午的来电中有因生命健康权、继承权、所有权等方面的提问,记者结合接线现场对典型问题及律师建议进行了梳理,供广大市民参考。

问题1: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现在如何救济?

1970年左右苟先生兄弟俩进行了分家,因苟先生当时在外工作不清楚分家情况,后来回到家后苟先生才知道房子已经过户到了他弟弟名下,如今已经过了四五十年,苟先生询问律师现在是否能争取部分房产份额?

律师说法:从时间来看,现在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是由于苟先生的弟弟已经去世,且早于苟先生的母亲离世,因此苟先生弟弟名下的房产由其母亲和其弟弟孩子、妻子各占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对于他母亲的这部分份额,苟先生享有继承权。因此律师建议苟先生可以主张继承其母亲的这一部分。

问题2:房东多收我电费,我能要回多交部分吗?

2007年,王先生租了一个民宿,当时民宿电费一直由出租方来交,出租方告诉王先生多少钱,然后王先生把电费转给出租方。2017、2018年时,王先生发现店里有一个催款单,上面显示电费一两个月就二三百块钱,而之前他交的电费是1000多块钱,于是王先生怀疑出租方并不是自己按照实际使用度数来进行收取,有多收之嫌。随后王先生找电业局的工作人员询问每月电费,并开始自己交电费。同时因出租方是会计,王先生怀疑其账务也存在问题,因为当初出租方时而给王先生电费收据,时而不给。如今王先生一直想要出租方退回多交的电费,但因收据不足不知道怎么办,无奈之下只好求助律师。

律师说法:首先王先生可以通过电业局查询每年实际发生的电费,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调取电费的实际发生金额。其次对于王先生缺失的交电费数据,需要看出租方是否有原始证据,若缺失部分没有相关证据,王先生主张要回多交电费,法院可能不会予以支持。同时因王先生怀疑出租方有账务问题,王先生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看出租方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从而查询出租方的账务,调取数据。

问题3:5年之后的治疗费用能否要求对方提前赔付?

市民刘女士13岁的孩子在学校跑操时摔伤了,孩子三颗牙齿松动,其中一颗还断裂了。医院告诉刘女士孩子三颗牙中的两颗现在就可以修补,但还有一颗牙需孩子满18岁后才能进行修复。如今学校已按照刘女士孩子的实际损失进行了医疗报销,但刘女士担心孩子18岁之后做种植牙学校不赔付,因此打来热线询问律师是否能现在要求学校把后期费用垫付出来?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目前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是存在孩子家长对孩子18岁之后的手术费支付的疑虑,律师建议刘女士首先可以和学校进行协商,询问学校是否能一次性的进行赔付。因孩子18岁之后需要做种植牙,费用达一万左右,若双方对于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则只能等到孩子18岁之后做种植牙时,刘女士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跟学校要求。

问题4:老伴儿出院后被其前妻女儿带走,我该怎么办?

市民张女士和自己的老伴儿结婚25年,现在老伴90多岁,去年因为疫情老伴儿病得比较严重,住进了医院。出院以后,老伴儿被他前妻的女儿带走了,前妻女儿还一并带走了医保卡和工资卡,现在张女士不知道老伴儿在哪儿,也见不了老伴儿,无奈之下只好打给律师,询问律师如何才能见到老伴儿?

律师说法:张女士首先可以报警,请警察帮忙协调以及联系其老伴儿和老伴儿女儿,了解一下老伴儿女儿的想法,看是否可以协调。若协调不了张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老伴儿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随后启动特殊程序由张女士做其老伴儿的监护人,得到老伴儿的监护权。

问题5:小区雨篦子缺失孩子受伤,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市民李先生的孩子在小区玩儿,因小区的一个雨篦子没有了,孩子不小心掉进了洞里,腿部受伤严重且留下了很大的一个伤疤。当时李先生立即带孩子看了急诊,花了1000多医疗费。物业方表示可以补偿李先生2000块钱,但李先生觉得2000块钱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因为孩子后期进行伤疤修复还需花1万多甚至可能更多钱,于是李先生打来电话求助律师怎么办?

律师说法:物业对小区公共设施有维护管理责任,若未及时进行修补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如今李先生的孩子因小区下水道出现问题而不慎受伤,物业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但因孩子现在治疗还没结束,具体的损失无法确定。因此建议李先生定期跟物业协商赔偿问题,等孩子做完手术以及修复以后看具体医疗费是多少,再向物业主张具体的赔偿金额,来划分双方的责任。

问题6.酒店大堂地滑致人摔伤酒店是否该担责?

齐先生出差住进一家酒店,在离店时拎着行李经过酒店大堂时不慎滑倒,腿部被摔伤,齐先生发现酒店大堂的地面刚刚拖过,非常湿滑。因齐先生急于赶火车,酒店工作人员帮忙联系了滴滴快车,将他从酒店送往火车站。但是到达目的地后齐先生右腿疼痛,住院治疗。齐先生询问,像这种情况酒店是否应当担责?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赋予了经营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不能随意扩大安保义务的范围,齐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酒店大堂瓷砖地面时手拎重物且行走匆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样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齐先生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会根据双方责任大小进行判决。

问法感悟

冯飞律师:今天上午有幸做客半岛问法热线栏目,接听的电话以相邻关系、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为主,致电的多以退休老年人居多。解答的问题涵盖因邻里之间矛盾引发的侵犯财产权纠纷、因饲养动物或投喂流浪动物,致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高空坠落物导致车损等损害赔付纠纷等。律师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解答,解答的依据以《民法典》的相应法律规范为出发点,给予致电咨询者详细的法律咨询与建议。

丁利荣律师:今天上午有幸做客半岛问法热线栏目,接听的电话以侵权纠纷为主,包括:继承权、监护权、所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话题。解答的内容主要涉及责任划分、证据证明力以及时效问题。在侵权责任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赔偿金额不高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时,原告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证据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并且要注意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除外。

相关案例:网购产品致人死亡,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担责

刘某从事钢构产品制作安装行业,在观看某短视频平台视频后,联系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7月,刘某某通过微信付款2,200元从该公司购买隔膜式高压无气喷涂机一台及附属配件,该产品由被告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收到机器后,刘某与其儿子刘某1共同试机,在操作过程中,二人突然同时触电,造成刘某1受伤、刘某死亡。2022年1月,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符合遭受电击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万余元;被告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是一种消费趋势,因网络购物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购物过程中,所购产品如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被侵权人为维护权益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法律规定未排除被侵权人同时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避免增加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又可以避免出现赔偿不足或重复赔偿,故被侵权人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通过本案提示,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重点关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要保存好发票、网络交易记录、网络购买链接等相关证据,也要积极维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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