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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资讯:去年以来青岛办理知识产权案件217件,占全省1/4

2023-04-24 17:23:55    来源:半岛都市报    

半岛全媒体记者 孙桂东

4月24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2年办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典型案例。2022年,青岛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7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总量的1/4,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在全省检察机关均排名第一。


(相关资料图)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2年4月,青岛检察机关全面实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全市10个基层检察院全部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或办案组,配备专门人员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全省率先实现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全覆盖。

今年2月,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机关临时内设机构独立运行,落实最高检、山东省院和青岛市委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工作,系目前全省唯一独立运行的市级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

2022年,青岛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7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检察案件总量的1/4,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在全省检察机关均排名第一。2022年3月,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被最高检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联系点。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排头兵”作用,办理了“四大检察”涉知识产权领域的多起“全省首例案件”。有3起案例入选山东省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和青岛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同时,市检察院深化与市中级法院会签的合作框架协议,去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首次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组织召开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联合座谈会,邀请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共商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另外,市检察院对接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了解梳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建立服务企业清单和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邀请海尔、海信、青岛啤酒等9家本地知名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走进全市18家重点企业,为企业员工讲法治课,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下一步,青岛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守正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典型案例:

9人团伙销售假冒名牌花生油落网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因生产、销售假冒“某花”花生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0年至2021年,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与妻子谢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高某某(未到案)在临沂市勾兑制售“某花”花生油,仍多次从高某某处购买并出售给青州市某批发市场经销商孟某某,共计8000桶。孟某某将上述花生油销售给当地采购员曹某某5700余桶。曹某某销售给当地经销商胡某(已判决)4000余桶、某团购平台实际控制人汲某某1200桶、微信名为“东夷果香”的经销商(未到案)200桶。微信名为“东夷果香”的经销商又转售给汲某某200桶。汲某某销售给即墨区经销商王某某1400桶。王某某销售给李沧区某社区团购平台经营人纪某某1000桶。纪某某将其中500余桶通过社区团购团长张某某、李某某销售给周边居民。

刘某和谢某某销售金额53万余元,获利6万余元;孟某某销售金额47万余元,获利8.5万元;曹某某销售金额54万余元,获利1.4万余元;汲某某销售金额15万余元,获利1.3万元;王某某销售金额16万余元,获利1.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9日,山东某花公司报案称,发现市面上有假冒“某花”花生油产品流通。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并抓获涉案人员9人,侦查终结后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该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崂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9名犯罪嫌疑人系层层分销,形成了完整的购销链条。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同步开展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一是 力度。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跨区联席会议,围绕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数额,明确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调取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15份,确保对本案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的准确认定。二是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由于案件涉及社区团购的新型销售模式,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到案发地调查团购平台经营模式,对涉案的纪某某等3人利用团购形式采买货物、出售商品等情况现场取证,对该3人是否明知其销售侵权产品等关键问题自行补充侦查,并对团购平台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进行信息采集,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了证据支持,也为食品安全领域社会治理提供了公益诉讼线索。

2021年12月31日,崂山区检察院对刘某、孟某某等6人提起公诉,对纪某某等3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1月18日,崂山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等人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孟某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地区等特点,强化引导侦查力度,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多发,具有周期长、环节多、地域广等特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取证难度大,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认定难,检察机关应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标准、侦查方向等重点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确保全链条打击形成闭环,提高案件质效。

(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依法打击犯罪并重。“某花”系全国驰名商标,涉案人员在全省多个地市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并通过社区团购平台流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侵害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加大释法说理工作力度,主动与被侵权单位进行沟通,在被侵权单位和被告人之间搭建沟通平台,积极促进和解,部分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取得被侵权单位谅解。

(三)强化溯源治理,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本案销售的侵权产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涉案假冒花生油通过团购平台直接流向社区居民,形成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加强对团购平台规范建设的监督,推动开展社区团购的溯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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