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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传递的司法深意 孩子不应是离婚谈判的筹码

2021-05-18 11:21:01    来源:工人日报    

江苏镇江一对夫妻起诉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女儿,法官多次调解也没有成功。法院审理认为,夫妻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抚育问题,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近日,这则案件登上热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在双方意见不一的情况下,无论判给谁或许都不利于孩子成长。

法院全面考虑、综合权衡后做出了“不准离”的一审判决,传递了司法温度,也体现了司法智慧。应该认识到,“不准离”并非粗暴干涉离婚自由,而是通过设置“缓冲期”,促使夫妻双方重新思考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只有夫妻双方充分认识到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才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保障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权益最大化,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社会共识。司法判决应贯彻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

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而原告未提起上诉。这或许说明,法官的良苦用心达到了预期效果。虽然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为了弥合一个家庭而积极主动作为。实际上,本案中夫妻双方并非不爱孩子,而是存在“赌气”成分,女方要求把孩子判给男方的态度刺激了男方,而男方的有些说法也让女方愤怒。这种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是促使夫妻双方反思责任,进而最大程度呵护孩子的权宜之计,或者说是“次优选择”。

孩子不应是离婚谈判的筹码,越是婚姻走到尽头,越要对孩子的未来负责。本案中的法官重申了这一常识和常情。此番案件虽属个别,但从维护婚姻和谐、履行监护责任、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等角度看,其实很有普法意义和教育意义。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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