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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讯息!给企业家特权?海南落实司法政策被误解,少捕慎诉慎押惠及所有人

2023-03-30 11:30:24    来源:老梁不郁闷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首先确认是有这么一个文件,叫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我看很多媒体的报道,给人一个感觉是海南省自己出了个政策,有的媒体还把这事儿跟网信办关于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关联。


【资料图】

很多网友都提出质疑,说这是不是搞特权,还有人说我也要当企业家,是不是以后犯罪就没事儿了,也有自媒体就直接对海南省提出批评,还有一个知名媒体人这样评价。

这个说法前所未有!

老实说看到这里我就笑了,假如您只是想喷这个政策,不想了解实际情况,您现在赶紧关闭这个窗口。

我可以很明确地说,上述观点基本都是错的,这个政策本身没有问题。

观点1:海南只是在落实中央政策

首先明确一点,这不是海南省自己的政策,地方政府出一些行政法规是有可能的,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这个级别的规定,不好意思海南省没这个权力。

这个文件其实前边说了,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文件其实是落实中央政策。

在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这也是第一次把这个提法升级为司法政策,之前是叫刑事司法理念,海南省只不过是落实中央政策。

这我就得说一句,这个政策有一定专业门槛,普通网民不知道可以理解,怎么很多媒体也不知道,你做法治条线报道的一点专业积累都没有么?你不知道倒是查一下啊,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政策到你这里成前所未有了?

咱能别这么误导大众么?!

另外说一下,这事儿跟网信办那个专项行动没什么关系,这个政策的出台要早的多,只是正好海南的这个新闻和网信办的新闻同时被看见了。

接下来第二点,为什么会有这个政策。

观点2: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催生新政策

这个学界有很多分析文章,各种各样里的理由,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变化。

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在接受法治日报的采访时提供了一个数据,我国重罪案件占比已从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

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来呈现“十连降”。

与之相比较,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

陈国庆表示,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通常较低,主观恶性小,以往那种“构罪即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

那这个能看出来,一一对应就是少捕、慎诉、慎押,这是这个提法出现的一个社会现实基础。

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比如说一些伤害案,一开始也不确认是不是存在正当防卫,不能说你把人打了去派出所一说你是正当防卫,警察就让你走了,那么以前这是不是得先羁押,如果认为有犯罪嫌疑,警方判断不了就得交给检察院批捕,万一检察院也没判断出来,就得送法院审理了,大家想如果公安局检察院都能判断,你们就看不见正当防卫的判决了。

最典型的就是之前福州有一个赵磊见义勇为案,他因为打伤了施暴男子被警方拘留14天,这期间他儿子出生他也没办法去照顾,后来检察院不予起诉。那么他这个羁押是不是就没有什么必要。

那么现在有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有一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类似的问题今后就可以尽量减少避免。

其实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动不动就把人羁押起来,这也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他的生产生活都会中断,而且之后未必能判有罪,那现在就是这边该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尽量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

那可能有的网友就有疑问了,如果不捕不诉不羁押,这人跑了逍遥法外了怎么办?

这里要说明少捕不等于不捕,慎诉慎押也不是不诉不押,只是说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用一些其他的措施,比如说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来替代羁押,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受影响。

前边提到的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也说过,随着指纹、DNA、视频侦查等刑事侦查技术手段的普及应用,口供证据地位下降,现在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也不影响案件办理,这使得刑事司法对逮捕、羁押、追诉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借助信息化手段,比如‘电子手铐’跟踪定位,现在非羁押条件下保证诉讼进行也不再是难事。

而且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采取这个措施的,这个最高检的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曾经解释过,主要是四类,包括可能判处三年以下这样的轻罪等等。

比如说你就一个赌博罪,可能也就是一半年的事儿,你非得跑了给自己弄一个网上追逃,完了逮回来你还得接着蹲啊,这逃跑不值当的,再说技术手段今非昔比,你往哪跑啊。

像那些杀人碎尸的,或者有其他社会危害性的,如果也说政府我要少捕慎诉慎押,给我来个取保候审呗,这样的回去看看守所哪个墙角凉快呆着去吧,目前是不可能的。

但是这里补充一点,学界有一些老师认为在侦查阶段不应该区分轻重罪名,因为未经审判推定无罪嘛,这个跟实务界还有分歧。那有句老话大家都听说过,县官不如现管,现在还是实务界说了算。目前还主要是针对轻罪。

观点3:对企业家少捕慎诉慎押有意义

可能有人提到这里就烦了,说半天也没提针对企业家能不捕不捕之类的问题了啊,你是不是骗我们啊?为什么现在海南这个会变成说针对企业家呢?

问题是你要先理解整个这个大的政策是怎么回事儿,否则直接聊企业家这事儿你也听不明白。

这要说明一下,整个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是面向所有人的,但是在不同领域具体落实的时候有一些侧重点不一样,像刚才提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就针对一般主体。

但落实到不同领域,就可能针对不同人群。

实际上最开始尝试少捕慎诉慎押并不是针对企业家,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在2012年的时候最高检下了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这里边就提出少捕、慎诉、少监禁,那这个就是在未成年人领域,当然这个也有争议,咱们就不展开了。

而对于经济领域就涉及到企业和企业家的问题了,目前我查到的资料,在2017年最高检下过一个文,当时就提出了要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能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而致使企业经营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倒闭。

到2019年10月,时任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现在已经是最高法院长了,当时去北大做了一个讲座,很明确讲了这个问题。

那么在后来去央广网接受采访,也明确说了这个内容,基本上这个提法就确定下来了。

之后到了2021年9月,最高检在国新办的发布会还有这个表述。

可能很多网民不怎么关注,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其实你如果回去看,刚才说的最高检苗生明列的四类人,就有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企业经营人员

那么这个事儿怎么理解,我说几点供大家参考。

首先对于企业和企业家的少捕慎诉慎羁押体现为现在这一组表述,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人有特权,只是这项司法政策在具体领域的体现,那我们在未成年领域是一个表述,在老年人领域落实是另一个表述,回头在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类的案件可能又是一个表述,整体上都不脱离依法依规的大框架。

实际上根据最新一版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政法机关协同落实,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2年26.7%,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低;不捕率从22.1%升至43.4%,不诉率从7.7%升至26.3%,均为有司法统计以来最高。

这些都是少捕慎诉慎羁押的成果,总不能都是企业家吧?哪来那么多企业家,更多的是普通百姓受惠。

其次,对于企业家的少捕慎诉慎羁押,是因为这些企业家身上可能干系着更多打工人的利益。保护这些企业家当然是保护了他们本身的合法利益,但又何尝不是保护了更多的打工人呢?

我觉得可以做一个未必恰当的类比,我们给消防车、救护车在通行权上以更多的方便,是因为消防车司机或者救护车司机牛逼么?是因为他要去拯救的生命财产重要,所以我们给这些车辆的司机一些方便。

那么现在对于企业家少捕慎诉慎羁押,也不是说放任他们犯罪,只是在办理过程中采取了对企业影响最小,也就是对打工人影响最小的方式,本来这个企业家可以判缓刑,企业可以正常经营,非得判实刑然后企业无人经营倒闭了,谁给打工人解决生计问题呢?

第三,少捕慎诉慎羁押是有各种限制的

企业家也不是杀人放火都没事儿,早在2018年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就对于企业不捕不诉是有明确限制的,目前主要是涉及涉经营类犯罪案件的办理。

普通人不是企业家,基本就不会有经营类犯罪的可能,而如果是普通类的犯罪,比如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这个时候他的身份就是普通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企业家了,那么就按照一般的规则考虑是不是要少捕慎诉慎羁押了。如果没有该抓抓该判判。

像海南这次,其实也是在营商环境里提到的关于企业家少捕慎诉慎羁押内容,也不是说所有领域所有范围都少捕慎诉慎羁押,海南省不能脱离整个司法框架给予企业家特权,再说一次他们没有这个权力。

所以我认为这也不会造成司法不公,也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是企业家,你不太可能受到经营类罪名的追诉,如果你受到了刑事追诉,也是根据现在法律少捕慎诉慎羁押的啊,也是做羁押必要性审查啊。你告诉我具体在哪个罪名的审理上是不平等了?

第四,这个制度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是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和合规检察制度一起实施的。

认罪认罚这个大家好理解,就是被告人认罪换取一定的轻判,这个也是面向所有人的,有很多刑事被告人是通过这个制度判处缓刑的,那企业家也可以认罪认罚,这样换取轻判从而在法律范围内避免羁押避免实刑。

合规检察制度可能很多人不了解,就是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纠正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以此作为判断是否不捕不诉或者变更措施的依据,那么现在最高检正在全国试点,出台文件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这个是结合在一起的。大家如果看一些最高检公布的案例,有一些也是通过合规检察机制推动企业实现合规,从而达到一定社会效果的。

我觉得这相比起单纯的羁押处罚,对于打造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合法经营更有建设性。

第五,我认为这次舆论风潮也说明两件事,一是我们的普法宣传不够,这个制度推出也有三四年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都在讲,但是很多媒体停留在发通告说套话,没有做到有效宣传报道,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容易望文生义产生误解,需要在法治宣传层面加强,尤其是某些媒体的专业素养实在是拉胯,就光蹭流量不干正事儿,这个有待加强。

另一方面也说明很多人对与法律的公平是有担忧的,那么对于企业家涉及经营类犯罪的案件,固然在办理上要少捕慎诉慎羁押,但是也要注意保障程序正义,同时对于民企的合规经营不应该等出了问题了,让检察机关来推动合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加强日常的服务和监管,包括产品质量监督,劳动保障监管,环境保护执法等等,这样确保我们好的营商环境里走出来的是好企业和好企业家。不要说打着少捕慎诉慎羁押的旗号,让一些企业一些人蒙混过关,甚至出现徇私舞弊,那这样就失去这项司法政策本来的意思了。

我觉得这方面工作可以更加深入细化,让老百姓放心。海南这次的文件里也提到当地要引导律师行业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免费“法治体检”活动,我理解其实也是这方面意思的,服务的意思到了,执法也能跟上的话,是可以在各方努力下打造一个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以上就是我对海南省相关问题提及企业家少捕慎诉慎羁押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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