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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报告

2022-03-01 07:41:41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设立安全总监、完善约谈制度、细化量化事故报告时间……3月1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

《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对相关场所、设备、设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条例》突出强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直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据《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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