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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立劳务协作专项贷款

2022-05-16 05:34:5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5月14日讯 (记者 王晓菲 实习生 蒋成浩 通讯员 范洪艳)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山东省劳务协作专项贷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融资支持我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各类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

据悉,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劳务输入地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劳务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以及民族地区等。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中型企业不低于1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0%。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以上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贷款对象支持。

申请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贷款期内带动就业人数需持续符合认定标准。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符合山东省劳务协作认定标准且满足开发银行贷款审批条件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贷款优惠利率。劳务协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

关键词: 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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