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新闻 > 社会与法 > 正文

禁渔期电鱼捕捞被判刑3个月 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

2021-08-05 15:05:48    来源:长江日报    

男子刘某某在禁渔期“顶风作案”电鱼捕捞,8月4日上午,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案发地点公开宣判此案,刘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刘某某认罪悔罪,当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放流幼鱼4万多尾,其中自愿多还鱼2万多尾。

今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在明知府河水域已进入禁渔期的情况下,至本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府河水域,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电捕鱼设备1套,鱼篓1个及渔获物4.7公斤同时被查获。

案发水域府河系长江武汉段一级支流。长江武汉段鱼类资源丰富,是长江流域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的主要分布水域。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认为,刘某某的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渔期,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因此必然会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自然补充过程造成相应的不利影响,影响对象包括作业水域的成鱼、幼鱼、鱼卵及鱼仔、水生植物、饵料生物等。经估算,刘某某采用电击方式造成成鱼直接损失量约为18.8千克,幼鱼直接损失量约为4200尾,间接损失量约为10279尾。

今年7月15日,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时以刘某某的行为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水产品资源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已破坏长江府河水域的生态资源,理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判令其在长江府河流域放流成鱼18.8千克,幼鱼14479尾,支付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天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希望其他人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长江水系的环境资源。”在放鱼现场,刘某某很是后悔感慨。

承办法官表示,今后将立足审判职能,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配合衔接,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公正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恢复性司法裁判内容,为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记者耿珊珊通讯员李牡丹)

上一篇:浙江大力实施“全域数字法院”建设 全国首个统一智能环境治理平台上线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