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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碳排放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建立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2021-09-29 17:24:10    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就《条例》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记者苏钟

【关键词绿色理念】

不得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

据介绍,作为承担改革创新历史使命的重要区域,江东新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优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在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明确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为将江东新区打造成生态优良的自贸港园区样板、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条例》,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落实《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百分之七十。要求市政府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实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项目。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清单,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关键词低碳环保】

控制碳排放,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条例》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在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

《条例》提出,应当在江东新区科学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场所和设施,引导驻江东新区的单位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市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江东新区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除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的外,应当依法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关键词生态保护】

贯通江东新区水系,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

根据《条例》,应当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重点保护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应当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进行生态修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通江东新区水系,连通南渡江与迈雅河、道孟河、南岳溪等河流,建设滨水生态休闲景观和配套设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垃圾分类】

建立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根据《条例》,应当在江东新区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应当统筹规划设置江东新区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关键词雨污分流】

地表水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

根据《条例》,应当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江东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可以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纳入进行集中处理;未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就地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应当全面排查江东新区水环境污染源,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社会公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应当优于国家、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

【关键词绿色养殖】

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

根据《条例》,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规范江东新区畜禽散养行为,指导畜禽养殖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江东新区水产养殖业生产方式转变,引导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养殖水生态循环利用,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水产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水产养殖连片聚集区与自然保护区之间应当建设生态过渡带。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使用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降低农药、化肥、农膜等对环境的污染。

【关键词禁止行为】

禁止非法围填海等七类行为

1.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3.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4.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5.非法开采河砂、海砂;6.非法围填海;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违规处罚】

违规行为将面临“重磅”罚款,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条例》强调,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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