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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项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违不罚”

2021-11-01 15:27:36    来源:海南特区报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海南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下称《清单》)并进行了政策解读。

《清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就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分为两个部分,共7条。

第一部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2.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三是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其中1项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四是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1项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第二部分是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3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二是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不超过3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三是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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