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万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宣判,被告人邢某某获刑4年6个月。据查明,邢某某在一个月内实施2次入户盗窃,所偷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0余元。
“黄金饰品和现金放在家里,一般不会有人拿。家里也没有巨款,如果弄个保险柜就有些夸张了,有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反而容易招来小偷。”被害人吴先生抱着这样的心态,将重要物品随手放在家中,结果被踩点的邢某某“盯”上。
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交代,他在作案之前都会先踩点,观察室内情况,发现有财物可偷或者房主不设防才伺机下手,一般通过“攀爬窗户或者柱子入室”。
检方指控,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邢某某2次潜入被害人吴先生家中盗窃,所盗财物均为黄金首饰和现金。经鉴定,邢某某所偷盗财物价值38000余元。目前,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日前,万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邢某某提起公诉。近日,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