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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微信群互怼14个月到拳脚相向 证据打印出来有两三厘米厚

2022-10-14 08:56:47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本是“相亲相爱”的业主微信群,谁知两位业主一言不合却在群里互怼,更夸张的是,骂战竟然持续了一年多,最后甚至发展成大打出手,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事件:业主微信群互怼到拳脚相向

孙小玲和王小猛(均为化名)都是美好家园的业主,一个是钢琴老师,一个是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成员。

2020年8月,美好家园的业主群有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不公示提出质疑,孙小玲便在群里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和王小猛第一次在群里发生了言语冲突。

后因孙小玲将其住房改为商用开培训班,王小猛作为业委会成员配合相关单位取缔非法住改商,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多次在各个微信群、QQ群展开骂战。

孙小玲:不要脸的狗东西!

王小猛:疯狗婆到处乱咬!

线上群里互怼不够,线下两人拳脚来凑!2021年10月,又在微信群里被骂的孙小玲深夜到王小猛家里锤击其房门,王小猛遂拨打电话报警。

2021年11月,孙小玲遇到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吴小龙(化名),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王小猛到达现场,与孙小玲发生冲突。随后群众报警,民警将几人带回派出所内调解,但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无法达成。

庭审:起诉与反诉,对骂证据有点多……

因调解未果,孙小玲遂将王小猛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王小猛在微信群里向自己道歉并赔偿损失。

王小猛辩称,事件起因是原告违规住改商,其为小区监事会成员,应配合有关部门执法,且原告与小区业委会主任打架,将其抓伤,自己报警后原告用手机录像、辱骂自己,造成双方肢体冲突,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当互相赔偿、赔礼道歉。王小猛也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称原告孙小玲应向自己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并赔偿自身各项损失。

孙小玲对此则辩称,王小猛及其所在的小区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并非自己无中生有、造谣、诽谤的,而是现实存在的,且自己只是提出质疑的业主之一,却遭到了被告王小猛无底线的言语攻击和人格侮辱。

在法庭上,还展示了两三厘米厚的双方对骂的证据。

法院判决: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互相道歉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此案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原、被告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故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王小猛十日内向原告孙小玲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并赔偿各项损失;限反诉被告孙小玲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王小猛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进行公开。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至此,持续14个月之久的“微信群对骂战”终于落下了帷幕。

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要担责

记者搜索发现,近些年,类似案例并非个例。骂人者不仅心情受影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微信群里出现骂人的行为,群主“慢作为”或“不作为”也可能要担责。

有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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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两人微信群中对骂

被分别给予十日和七日行政拘留

2021年1月8日,在宁夏固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指导下,原州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法处置一起在微信群和快手直播中寻衅滋事案,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毛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和七日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0年12月27日15时至21时30分左右,何某某与毛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因琐事以发语音的方式互相用脏话谩骂,语言污秽、低俗,所在微信群群成员248人,传播范围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网络安全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触犯了国家法律。另查明,何某某多次在快手直播间连麦对战时,随意在直播间谩骂他人,言语里充斥着污言秽语,收看人数达2.7余万人,严重影响了网络环境和网络安全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毛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和七日的处罚决定。

>>评论

“双输”的结局一点也不冤

长沙微信群内互骂的当事人被判互相赔礼道歉,再次警示人们,使用社交软件时务必遵循法律底线,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与微博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属于相对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或者非群成员看不到他人发布的信息,一些人便想当然地将微信或者微信群当作法外空间。这种想法当然是错误的,虽然网络是虚拟空间,微信群让人感觉不到身处广场、公园等真正公共场所的氛围,但微信群成员的众多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公共场所这一属性。

因此,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互相对骂等行为不只是有辱斯文的行为,也有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传播的迅捷性,“网络互撕对骂”的危害后果可能更大,甚至可能超出行为人的预见和控制范围。譬如,虽然微信群可能只有几十人或者几百人,但相关内容被截屏后可能四处扩散,最终闹得全网皆知。

更关键的是,微信、微博等记录已经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与日常的骂战“骂过了就过了”不同,微信群等可随时查阅聊天记录,更方便固定证据,谁理屈谁理直也更易辨别。故此,长沙这两名业主因网络互骂被判互相赔礼道歉,这样的“双输”结局,一点也不冤。

还要提醒的是,在微信群内“互骂”不行,通过微信群造谣传谣,无事生非更不行。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每个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网络是比广场、公园更加“广阔”的公共场所,每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都应有底线思维和规则意识,共同守护好清朗的网络空间。 综合中新、澎湃等

>>编后

法在身边

今天的两则“说法”案例让人感触颇深——大家可能想不到,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会引来官司,可能更想不到,酒后骑自行车也可以算作是酒驾,而这一方面反映出法律无处不在,另一方面也厘清了大家的一些误区,让大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对法律法规多一些敬畏。比如,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应当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不管什么出行方式都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所以,要以法论事,依法行事,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而不是肆无忌惮、毫不控制,这样才能避免做出违法行为。 (刘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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