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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通讯员 丛丽
5月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原书记倪祥玉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倪祥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倪祥玉利用担任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项目建设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2万余元。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倪祥玉在担任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天津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倪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悔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