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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暂行规定

2023-07-03 20:38:5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资料图片)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冲 通讯员 任晓薇

6月26日,黑龙江省司法厅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共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此规定填补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地方制度建设空白,使黑龙江社区矫正“1+N”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暂行规定》共八章43条,立足本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目标,从教育矫正、心理辅导、公益活动、社会适应性帮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特别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暂行规定》坚持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和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因人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由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执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社会和群众性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暂行规定》明确了入矫前、入矫、在矫、解矫四个教育阶段及其主要内容、方式和目的;明确了心理辅导的工作内容、评估机制、心理辅导队伍建设和场所建设等;明确了工作原则、建立项目库、公益活动内容、组织程序等,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了更加细化的制度遵循。

社会适应性帮扶作为《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对各相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职业培训、社会救助、权益保障、生活保障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能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科学整合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

《暂行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特别规定。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和年满十六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充分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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