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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范瑞恒
7月27日,《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共七章五十一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家庭教育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原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编写或者采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条例》规定市和区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条例》还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家庭教育职责。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设立家庭教育工作站,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条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出现心理或者行为异常、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应当重点予以关注。条例规定学校应当落实家访制度,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方式,密切家校日常沟通。
此外,《条例》规定社会协同力量参与家庭教育的相关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