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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口拼装报废车 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021-12-23 10:39:18    来源:海南特区报    

海口市商务局出台《海口市二手车出口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准入,出口许可、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

二手车出口企业准入条件

《办法》规定,企业在海口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2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具相应的净资产。

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具有对外贸易相关经验,具有较强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从事二手车业务不低于3年,且每年二手车交易量1000辆以上。

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应具备海外贸易渠道,熟知出口目的国汽车产业政策;通过自建或合作形式在出口目的国建立维修及零配件供应体系。应具备稳定运营的海外自有网点,在目标市场国家具有一定市场资源优势或国际物流园区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国家等平台优势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手车出口企业责任义务

《办法》明确,出口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二手车出口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在出口前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报关单及有关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报注销登记前,应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出口企业出口车辆应符合出口国标准要求,出口国无标准的,应符合国内或我省关于二手车出口检验标准。不得出口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其中报废车是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出口体系和溯源体系,遵守进口国的法规及标准。

二手车出口企业退出机制

《办法》还明确了退出机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试点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试点出口企业连续12个月没有二手车出口实绩的,连续2年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连续时间以批准试点时间起算;在相关信用系统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出口二手车海外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等义务,或拒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经相关部门查实,有偷税漏税,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等行为或违规出口不符合规范车辆导致出现重大质量风险的;违反二手车出口相关管理规定,被海口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未按海关规定如实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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