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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制度改革不应 消除“劫贫济富”等社会不公

2021-12-08 10:16:05    来源:海口日报    

众所周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已有20多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公积金制度已呈现多方“不适”。缴存悬殊、资金沉淀、“劫贫济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问题频出,体制和制度弊端显现,以至于,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高涨,甚至在业内引发了“存废之争”。

此前据媒体报道,由于住房公积金行业间差距比较大,导致贷款买房成为一些垄断行业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畸高人群的“盛宴”。而对于很多中低收入职工来说,由于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偏低,很难达到公积金的放贷门槛;即便有资格申请,所获贷款额度也有限。至于那些灵活就业人员,更是被公积金制度拒之门外。可见,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劫贫济富”之嫌,不仅背离了“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而且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公。

针对上述诸多问题,近年来,各地纷纷推出住房公积金新政,如公积金互认互贷、上调缴存基数下限、首套房最高可贷金额上调、老旧小区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可用于交房租,等等。可见,当前各地改革的方向是明确的,即希望扩大覆盖面,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公积金,也是对此类群体权益的保障,值得肯定。问题是,各地调整公积金政策,存在各自为政现象,不利于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失去了公平性。

可见,公积金制度改革,不应止于地方“自选动作”。必须加快修订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和管理,消除“劫贫济富”等社会不公。首先,应严格控制公积金缴存上限,提高下限,以此不断缩小行业间差距;同时,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比如,可以用于养老、买房、租房、医疗,甚至可以用于教育投资等,让公积金发挥更多作用,真正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 (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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