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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类食品类别有了审查细则 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1-12-28 15:07:27    来源:中国食品报    

日前从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省《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已通过审议,并印发。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将食品生产许可分为32大类,除其他食品(3101)国家暂未制定审查细则外,其余31类食品类别均有相应的审查细则。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行业消费需求不断变化,新的食品品种不断出现,传统31类食品类别已经不能满足食品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根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解读中,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的食品品种,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产品的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相类似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促进河北省食品生产行业全面和高质量发展,统一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该省修订了《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据介绍,《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食用植物蛋白,是指以谷类(如玉米、小麦、大米、燕麦)、坚果及籽类(如花生)、薯类(如马铃薯)及其他植物为原料,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蛋白质含量不低于40%的食品工业用产品(不包括豆类蛋白、棉籽蛋白和菜籽蛋白),根据生产工艺分为:粗提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植物水解蛋白、组织蛋白。

《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酵母及酵母制品按生产工艺和标准可分为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抽提物、其他酵母制品3类产品品种。

食品加工用酵母是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过滤、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

酵母抽提物是以食用酵母为主要原料,在酵母自身酶或外加食品级酶的作用下,酶解自溶(或经分离提取)后得到的产品,并富含氨基酸、肽、多肽等酵母中可溶性成分,根据需要可添加适量辅料进行调配,也可在后期增加美拉德反应工艺,属于食品配料。

其他酵母制品是指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抽提物以外的酵母加工制品。

《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中所称水苏糖,是指以食用植物为原料,经加工提取、精制而成的产品,其主要成分为由蔗糖的葡萄糖基一侧以α-1.6糖苷键结合了两个α-半乳糖构成的四糖。

此外,《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指出与水苏糖生产工艺类似,以食用植物为原料,经提取、精制而成的其他产品(如菊粉、低聚果糖),可参照该方案进行核查,产品明细标注根据具体产品。

菊粉是指以菊苣根、菊芋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聚合度范围2→60的果糖聚合体混合体。

低聚果糖是指以菊苣、菊芋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果糖基经β(2→1)糖甘键连接而成的,聚合度为2—9的低聚糖。

《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酵母及酵母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水苏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适用于河北省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审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上述审查方案自行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制定《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3个文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统一全省这3类产品现场核查标准;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发展需求,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记者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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