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印发公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已施行。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其中,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综合执法活动实行属地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区综合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按日加处罚款、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六种措施。
修改后的《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其中,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标准由原条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罚款标准由原条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林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