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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保全措施为环境止损 各方需不断凝聚共识

2021-12-30 14:15:01    来源:海口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等相关负责人在出席发布会时表示,禁止令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其规范适用将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12月29日《法治日报》)

有关生态损害、环境侵权的诉讼往往耗时较长,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原来的司法模式执行的是诉后定责原则,即便一些当事人的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但法院也要等到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才能按程序叫停当事人的环境破坏、侵权行为。这就意味着,有些环境破坏、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一直会存续,生态权益损失或相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失在诉讼期间一直会扩大,有的损失还具有不可逆性。而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这样就可以提前预防或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及时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权益止损。

生态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在该领域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是在法律框架内对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的新发展,这一发展丰富了相关被侵权人的权利救济措施,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具预防性、及时性的维权选择、生态环境保护选择。同时,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诉前或诉中叫停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实现了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的司法关口前移,既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权益或者相关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产生很强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拓展性应用,也给公众的环境监督权提供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切入点、发力点。

禁止令保全措施为环境止损、权益止损增添了新武器,各方需不断凝聚共识,形成责任合力,把这款新武器用对用足用好,用到点子上,用到刀刃上,让这款新武器真正发挥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威力。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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