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海南省财政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海南省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社会搜救力量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外,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并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船舶、飞机、其他设施和个人。
《办法》规定,奖励的标准为:对参与特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对参与重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对参与较大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对参与一般海(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社会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含救起送医院后死亡)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0.5万元;在人命救助行动中搜寻并捞起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0.2万元。(记者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