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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江轻生 男友需要担责吗?

2022-04-28 15:53:22    来源:重庆晨报    

生命是可贵的,一时冲动而放弃生命,是不可取的。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女子因与男友分手而轻生,女子父母将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将如何认定?

2020年7月初,来自江津区的王彦认识了赵彬,不久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相恋的两个多月里,他们过得很甜蜜,赵彬为她买礼物、转账,陆陆续续花了2万余元。

但在同年10月的一天,赵彬以性格不合、消费过高等理由,向王彦提出分手。王彦听后情绪有些激动,表示不同意,还跑去楼顶声称要跳楼,想挽留住这份感情。后来,在民警与赵彬母亲的劝说下,王彦才从楼上下来。

当晚,待王彦情绪稳定后,赵彬和母亲将她送往其姑妈家,并简单说明情况离开。后来,王彦借故从姑妈家外出。她继续在微信上与赵彬联系,希望能见赵彬最后一面。赵彬拒绝了,还将她拉入黑名单。

随后,王彦告诉好友自己没地方可以去,让他们到江津长江大桥来接她。当晚9点半左右,王彦来到大桥中央,独自坐在桥边栏杆上,还未等到朋友来接她,便起身从大桥跳下,年轻的生命就此定格。

事后,王彦父母认为赵彬及其母亲对女儿的离世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二人起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婚恋自由。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情感走到一起,但交往过程中可能因生活方式、价值观等不同而发生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结恋爱关系。

本案中,赵彬及母亲已将王彦送至其姑妈家,行为并无不当,且赵彬并未有刺激性、诱导性言语。王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跳江行为危及生命,却仍不理智冲动跳江,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赵彬及其母亲对王彦的死亡并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彦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当行为人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存在危险性时,依旧选择一意孤行,则应当自担责任。

珍惜生命,爱人之前先爱己。作为当代年轻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切莫在感情中丢失自我,理智地放弃会胜过盲目地执着。面对感情困难时,冷静解决问题,善于排除痛苦,学会坦然面对、做到乐观豁达,才能活出更好的自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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