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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滚动:检察力量守护消费者权益

2023-03-20 10:30:12    来源:法治网    

图为公益诉讼检察官对一家涉案成人用品店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月15日上午,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十个案件入选。

A省加工、B省分销、C省零售,小作坊里2毛钱一颗勾兑出来的“伟哥”零售卖到90元,三年中通过互联网平台分销到全国各地,仅假药源头的销售额就达430多万元……

3月14日,《法治周末》记者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某、张某某、沈某某3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检察机关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等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了判决支持,法院责令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承担共计1300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记者注意到,为通过公益诉讼发挥威慑、预防效果,遏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制售假药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金诉求,数额通常从数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典型意义”中指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职能,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了检察力量。

无人售卖机牵出制售假药作坊

“这家成人用品店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却在卖药品?”

2019年5月,鄂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摸排线索时发现,一家成人用品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却通过无人售卖机销售“万艾可”牌和“金戈”牌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处方药(俗称“伟哥”),且“金戈”牌片剂上没有生产单位和批准字号。

进一步了解情况后,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立案,就该市多家成人用品店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情况,向鄂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我们原本以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让社会公益不再受侵害,就能顺利结案,没想到案子背后还有‘大鱼’。”鄂城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范凌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市市场监管局回函称,这家成人用品店经营的“万艾可”和“金戈”经鉴定均属假药,该局已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进行全面排查。

不久,市场监管部门将店主涉嫌销售假药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警方侦查后发现,这些假“伟哥”是通过QQ群向广西的沈某某处购得,而沈某某的货则是通过微信联系河南某县的李某某购进。

李某某手中为何有如此多假药,货又是从哪里来的?从行政公益诉讼到刑事诉讼,这条主动摸排的线索经调查、侦查、审查,由一件案子又还原为一条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再次回到检察官范凌坡手里。

与此同时,一个常年制售大量假“伟哥”的作坊逐渐浮出水面。

二人小作坊制造百万假“伟哥”

2017年2月,李某某创业失败,欠了一大笔贷款。赚钱心切的他,在药品交流会上发现“壮阳药”市场较大,便在河南某县一个村庄里开了家“制药”小作坊,走上制假售假之路,并雇佣张某某帮助配货、发货和管理生产。

听说在网上卖壮阳药很赚钱,广西女子沈某某从2018年3月开始通过QQ群寻找货源,累计销售额达7万多元。案发时,她的仓库中还存有从李某某处购得的假药40多种约900盒。

“他们没有取得任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手续。”鄂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吕颖莉是当时承办该案刑事部分的检察官,她告诉记者,片状药品由李某某、张某某购买现成“壮阳药”手工装瓶再包装,胶囊药品则是将“西地那非”原料药与淀粉按比例勾兑,灌入胶囊后包装,再通过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沈某某是其中一名“分销商”。

公安机关在该作坊内查获“万艾可”“金戈一号”“极品伟哥”等20种药品900余盒、半成品药200余公斤,还有64种假药外包装2万套及各种药瓶标签、产品说明书等,经鉴定均为假药。

“李某某勾兑的‘壮阳药’一颗仅卖2毛钱,在成人用品店里却卖到90元。”范凌坡介绍说,李某某自2017年年初至今,假药销售额达437万多元。

2020年12月,该案被移送至鄂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权的情形,次年3月在将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部门。

惩罚性赔偿威慑违法经营者

“我们也曾考虑过,有无必要提请惩罚性赔偿,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罚款)还是药品管理法(假药15倍至30倍罚款)的相关条款?假若3名被告人无法赔付赔偿金,公益性体现在哪里?”范凌坡告诉记者,公益诉讼团队经多次讨论,查阅类案判例,根据案发时间确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条款,计算出3名被告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并得到上级检察机关业务专家的支持。2021年5月31日,鄂城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附带民事部分的公告消除危险、公开赔礼道歉、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李某某、张某某、沈某某3名被告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还需承担共计1300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生命健康。”针对上诉人李某某提出的“赔偿金”过高的问题,法官在二审裁定书中进行了释法说理,指出本案被告人主观过错严重,实施犯罪次数多、持续时间长,销售金额巨大、受害人覆盖面广,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制止市场失灵、克服负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于惩罚、制裁、威慑、教育和预防。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办理制售假药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时,提出了惩罚性赔偿金诉求,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2021年2月,经浙江丽水检察机关提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3名被告因向消费者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药,被丽水市中级法院判令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2021年11月,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林某销售假药一案中,江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被判令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67万多元。

“由于被侵害数额很小,不提起诉讼是多数(受害)人的理性选择,由此会造成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丽水市中级法院在上述案件判决中指出,若长此以往,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将由全社会分担,而此时通过公益诉讼发挥威慑效果,可令违法经营者自行承担违法成本。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虽未造成他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但已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在范凌坡看来,提出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剥夺违法经营者的不法利益,使其不能、不愿再犯,并威慑其他经营者的潜在冲动,保护更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这也符合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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