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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智能挑战现有法律秩序_世界快播

2023-03-23 15:14:2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 如何应对GPT-4带来的挑战

如何应对GPT-4带来的挑战③

机器智能挑战现有法律秩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6年3月,谷歌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围棋程序AlphaGo以4比1的总比分,战胜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棋手李世石,引发全球关注,掀开了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的大幕。2022年11月,OpenAI公司发布聊天机器人ChatGPT,在聊天、搜索、翻译、写作、写代码等方面展现出惊人的能力,注册人数迅速破亿。今年3月,升级版GPT-4上线,一夜之间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被誉为迎来了人工智能的“iphone”时刻。一时间,人工智能的热浪再次席卷全球。

相较于早年的AlphaGo,GPT-4的出现代表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另一座新高峰。如果说AlphaGo让人们看到机器智能在围棋等特定领域是如何超越人类智能的,那么GPT-4则是让人们看到机器智能与人类智能之间的界限正在全方位地缩小,机器智能正在跨过人类语言这一人机之间的天然藩篱,一步步向着通用人工智能的未来方向逼近。毫无疑问,这样一款高度理解人类语言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会给现有的以人类智能为中心构建的法律秩序带来全方位、颠覆式的挑战。

GPT-4是“机器”还是“人”

现有的法律秩序是以人类智能为中心构建的,人是绝对的法律主体,机器是绝对的客体,人物区分是分明的。然而,随着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早前,人们常常用图灵测试来检验一款机器是否到达了人类智能的水平。从GPT-4展现的能力来看,其比以往任何人工智能程序都更接近于人类智能,通过图灵测试几乎没有任何压力。并且与以往不同的是,GPT-4不再是鹦鹉学舌般地找出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然后去模仿人类智能,而是真正具备了“理解”人类语言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人类的指令,读懂人类语言中的幽默、讽刺,识别提问中的逻辑陷阱,找出上下文中的情景关系。这种“理解”能力是前所未有的,是GPT-4在学习中突然“涌现”的能力,是一种新范式的“机器智能”。

机器智能的新突破必然会加速挑战现有人类智能的主体地位。当前的GPT-4仅仅是一款聊天机器人程序,赋予其法律人格或者法律主体地位并不迫切,毕竟它只是虚拟的存在。但如果将GPT-4与伴侣机器人结合,制造出一个拥有类人的身体构造和理解人类语言的新型智能体,届时讨论它是“人”还是“机器”将会变得非常重要。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以外的存在可以通过拟制人格的方式获得法律人格,故法律技术并非“机器”成为“人”的真正障碍。真正决定法律如何对待人工智能的因素或许在法律之外,包括社会、伦理、文化、技术等各个方面。面对以GPT-4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形式,我们需要重新认识人类智能的独特性,做好应对机器智能挑战的准备。或许我们现在还可以说GPT-4当前只是在符号层面理解了人类语言,并不知晓语言背后蕴含的意识、情感、情绪,但这种突破可能并不遥远。

GPT-4的作品是“创作”还是“拼凑”

GPT-4是一种大语言模型,也是一种生成式人工智能。GPT-4在训练过程中,学习了人类社会的大量优质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画画、海报、视频等各种类型,在学习知识、继承知识的基础上,产生了创作知识的能力,由此引发了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事实上,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并非新鲜事,近年来人工智能写诗、画画、写歌、写报道、写小说等新闻屡见不鲜。与以往人工智能不同的是,借助对于人类语言的独特理解能力,GPT-4的生成模型更为智能:一是对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学习更加接近人类的理解,从而具有更强的知识生产能力,能够真正从人类语言的视角去创作符合人类思维习惯的作品,这为之后生成新内容提供了能力基础;二是对于用户指令的理解更加到位,能够根据用户的提问准确地生成内容,使得作品的使用价值大幅提升。

对于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著作权的问题,首先需要判断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认定的核心是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对此,有人从主观主义出发,认为GPT-4不过是更加智能的“洗稿机器”,是对现有作品重新进行拼凑,本质上是一种“抄袭”,不具有独创性。另一种观点则从客观主义出发,主张GPT-4生成的作品客观上存在独创性,有明显的辨识度、区分度,也具有经济和艺术价值,从而构成作品。

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份公告,认为用户使用Photoshop进行创作的图片构成作品,受版权法保护,因为整个过程都有人工参与进行创作,而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自动生成的作品完全由机器人完成,不受版权法保护。与此同时,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倾向于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逐渐放宽对作品的认定。无论司法实践是否承认,GPT-4等机器智能生成的内容越来越具有经济价值,不予以保护只会引发更多的纠纷。对此,从鼓励创作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保护GPT-4生成的作品,同时相应限缩这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和强度。

GPT-4闯祸了谁来负责

GPT-4是迄今为止最为强大的大语言模型,能够聊天、创作,为用户带来正向价值,但也可能出现隐私与数据泄露、内容抄袭、语言诋毁等侵权行为,从而引发责任承担的问题。从GPT-4的运行机制来看,无论其展现的机器智能多么优秀,仍然需要用户进行主动提问,且生成的内容只有用户才能主动公开或者使用。用户对于内容的生成和后续应用有着主导权,是首要的责任主体,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例如,用户提问本身存在过错,如提问让GPT-4写一段侮辱某人的文字、制作一个侵害某人名誉权的视频等,随后GPT-4依照指令生成了内容,用户公开了该文字或者视频,造成特定人损害。再比如,用户提问本身没有过错,但GPT-4生成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如明显的抄袭内容或者侵害他人隐私、名誉的内容,用户没有尽到任何审核义务就公开该内容,最后造成损害。此种情形下,用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GPT-4也需要负担特定的注意义务,对于用户明显有侵权风险的提问应当予以拒绝回答,生成的内容应当避免侵害他人的权益。例如,用户向GPT-4提问设计一款具有独创性的方便面食品包装,结果GPT-4生成的包装却是抄袭某个服装设计师的作品,用户没有办法去审核内容是否侵权。对此,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外方面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同时向用户和GPT-4提供商提起诉讼,在用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GPT-4提供商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从规范层面看,GPT-4的使用本身就是有偿的,提供的是一种类似于专家的服务,用户对于GPT-4的生成内容有合理的信赖基础。如果GPT-4没有达到一个算法类专家应有的理性水平,那么可以认为存在算法缺陷或者算法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不能要求用户去实质上审查GPT-4的生成内容是否有法律风险,否则用户的使用成本过高。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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