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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工不再忧薪 健全行业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

2021-11-03 13:41:16    来源:海南特区报     

昨日,海南省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实施意见》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核心任务,明确了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企业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市县(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从总体要求、工作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和加强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十六条措施。

《实施意见》3大亮点

一是强化“四个治理”。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海南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强化行政执法,坚持综合治理;加强组织保障,深化系统治理,探索建立具有自贸港特色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模式。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出推进“互联网+”智慧监管,不断健全行业部门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提高行业源头治理水平。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在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规范了专户的开立和撤销,按照行业、工种等分类设置人工费用拨付比例,降低人工费用拨付标准,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在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面,取消了建设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取消了存储工资保证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进行了优化。在工程担保方面,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代替现金存储,有效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问题。

解决“钱从哪里来”“钱发给谁”“钱怎么发”问题

为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落实,我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包括《实施意见》在内的10项配套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因工程结算纠纷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解决了“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二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所有工人实名登记、签订劳动合同、记录考勤,未实名登记并签订合同的人员不得进入工地做工,主要解决了“钱发给谁”的问题。

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施工总承包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主要解决了“钱怎么发”的问题。

四是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明确了欠薪应“怎样惩戒”的问题。

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明确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或应急周转金予以清偿,将“两金”作为兜底保障。

4种情形可动用地方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地方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被欠薪农民工临时生活和返乡途中费用:

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我省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公安机关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调查或联合执法。

这些情形包括:因企业欠薪发生群体性事件,情况紧急的;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的;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清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财产的;行为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有可能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众多的;涉嫌跨区域犯罪的;存在黑恶势力干预的;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的;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的;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其他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的。(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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