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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开具无犯罪证明规则 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时弄虚作假

2022-02-16 15:35:1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现在,人们在就学、就业,甚至出行、住宿时都要出示相关证明。但提供证明的必要性不代表任何证明均应由当事人提供,全部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明的做法,既不合理又给群众办事增设障碍。

在陌生人社会,证明是个人向外界介绍、展示自我的载体,是用权威机构出具的凭据来佐证人们的身份属性、能力资格或社会关系的真实性,以防止有人在获取资格、享受待遇、办理事项时弄虚作假。如考取公务员需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求职、晋升时需提供学历、资格证明。查验这些证明的工作相当重要且必要,相关部门如果为图省事什么都不管不问,才是对群众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就以石门县的做法为例,其要求教师没有犯罪记录的做法不仅正当,而且合法。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法则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因而,如果教育部门或者学校对于教师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犯罪前科不管不问的话,显然没有依法履职,涉嫌失职渎职。但是,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层层加码,将责任转移到已提交过证明的教师个人身上的做法极其不妥,是对当事人的过分苛求。而且,短时间内要求大量教师前往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做法,还会导致公安机关工作量骤然增加,影响正常工作。特别对于已经就职多年的教师来说,其入职时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明,如果反复要求提供证明的话,难逃形式主义嫌疑。

相关证明存在的必要性不代表可以借此折腾办事群众。随着技术进步,单位和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阻隔已经被打破。多数证明材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方式进行查验,而非由办事群众通过线下跑腿方式开具、提交纸质证明材料。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例,教育部门完全可以指派专人持教师花名册等信息资料前往公安机关查询。而公安机关则应及时更新数据库,确保将最新的必要信息数据推送至教育部门,进而将民众从繁琐的证明材料和来回奔波的跑腿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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