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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态之基。水治理是关乎发展、关乎民生、关乎生态的大事。2023年3月22日,值此第三十一届“世界水日”之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和海南省水务厅联合签署《关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深度协作,加强我省水务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共同构建依法治水新模式。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立足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的实践需要,从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机制保障六个方面对协作机制作出细化完善,并结合海南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吸收海南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探索的实践成果,纳入整改承诺制、预防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提示函等具有海南特色的司法办案机制。
《实施细则》提出,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会商研判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轮流召集一次会商会并适时召开专题会商研判,通报分析水行政执法、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结合水行政执法情势以及热点问题,在采砂、水土保持、水库、河道、安全生产等水事违法行为多发领域、重点河段和敏感区域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重大复杂水事违法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并列举五种作为挂牌督办案件的情形,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实施细则》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健全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明确案件线索移送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列举应当移送线索的四种情形及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确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三种水事违法行为线索可以向行政职能部门通报情况、移送线索。检察机关和行政职能部门在涉水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中应当配合协助,并细化规定应当配合协助的具体事项。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职能部门定期相互通报涉水领域违法案件及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案情通报的时间、范围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强调,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提示函等制度,对可能存在危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工作。要通过建立联络制度、健全完善磋商和整改承诺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开展技术协作、深化业务交流、注重宣传引导等协作保障机制,不断推进海南水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海南省检察机关将与行政职能部门共同推进落实《实施细则》,立足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合力,依法准确有效打击治理水事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好海南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