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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超市大米过期8.5小时 举报人未获奖励

2022-03-31 09:59:23    来源:厦门晚报    

昨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媒体披露一起蹊跷的举报案件,举报人举报超市大米过期8.5小时。不过,最终,这位举报人并未获得奖励。

毫不犹豫拿起大米去结账 付款后立即返回售卖区举报

3月1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温某举报,称某超市禹洲店销售过期大米。温某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举报奖励,同时不需要组织调解。

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清事实,该超市在售的2包“牧马湖丁优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保质期6个月。举报时,该款大米过期8.5小时,检查时,大米超过保质期9小时。温某真的有火眼金睛吗?蹊跷的诉求背后,藏着什么样的消费动机?

通过调阅超市监控录像,3月1日8点04分,温某进入超市并径直走向大米售卖区域,毫不犹豫地拿起“牧马湖丁优米”前往收银台结账。8点08分付款成功后立即再次进入超市的大米售卖区域,要求超市赔偿并拨打举报电话,全程操作“一气呵成”。温某立即维权的举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却又不需要组织调解的诉求,也都与一般消费者的正常反应相去甚远。

与店长微信记录露端倪 “私了”金额从600元升至1000元

真正的原因在温某与超市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露出端倪。温某要求超市“私了”的金额,在事发后的5天内,从600元上升至1000元,温某称是前往处理赔偿的路程成本。

鉴于超市销售2包过期大米的行为系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制发《警示告诫书》要求超市严格执行已制定的《食品保质期管理流程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与柔执法的理念。

温某因所举报的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未能获得举报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向温某送达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书》,劝诫其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留给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从事碰瓷维权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公民应当与市场主体协同抵制违背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投诉举报行为,共同营造公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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