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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越来越多出现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 朋友不还钱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2021-11-03 13:58:02    来源:海南特区报    

林先生:我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但因为生意出现了点问题,我不打算继续做了,不过双方在生意上有些钱还未结清,催过对方还钱,但对方一直推托。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知道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李振燎律师:近年来,生活中的很多事项从“线下”转变为“线上”进行,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出现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特别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李振燎表示,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均被列入属于证据的电子数据。

李振燎提醒,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日常生活中对于可能涉及纠纷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不要轻易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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